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,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中「煽動意圖」相關罪行,如果就國家制度、法律或政治制度提出意見,目的不是希望他人藐視或憎恨有關制度,而是希望可以完善、優化或做好些,只是「善意批評」,法律上「白紙黑字」講明這些不屬於煽動意圖。 林定國接受本台節目《國安法事件簿III》訪問時說,相關法律條文講明,不一定需要證明言論中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,都有機會屬於煽動意圖。他解釋,這方面法律的草擬,是因應本港過去曾經發生過的事件,有些言論本身沒有「講到出口要攞刀、攞槍對付特區政府」,但其言論亦可能傷害市民對政府的想法,同樣可達到製造仇恨的結果。 他說,如果要有效阻止這類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,就不能把法律寫得太狹窄,否則可能產生漏洞,助長一些可能對社會安定構成風險的行為或言論。 林定國說,《香港國安法》與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是銜接及兼容互補,兩法之間有連接點,同時亦互相配合及補充。他說,《香港國安法》處理四類相對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,當中有兩類在23條已有所提及,剩下兩類交由條例去處理,並且亦處理一些因應時代進步引伸出的新風險行為。 在《國安法事件簿III》第二集,講述有關「國家秘密」概念,兩名主持人、律師會前會長、全國政協委員蘇紹聰,以及香港政策研究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陳澤銘,與兩名學生對談。有學生問到有甚麼例子屬於「國家秘密」,陳澤銘說,一些文件在第一版列明是「機密」,就要小心處理。他又說,相關條例的要求很高,會視乎有否用非法手段去取得、儲存或披露。